成都市殡仪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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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公告:

  各位丧属:

  为深化殡葬改革,满足人民群众丧葬多元化需求,倡导绿色生态节地葬,成都市殡仪馆磨盘山公墓特开展为广大丧属免费提供树葬墓活动,具体活动如下:

  一、活动时间

  3月12日至3月31日。

  二、 活动内容

  成都市殡仪馆磨盘山公墓在孝恩园树葬区免费提供20个树葬墓。

  三、 活动细则

  (一)、凡在成都市殡仪馆火化的逝者均可参加此活动。

  (二)、凡参加活动的丧属需在微信朋友圈或微博中发送三条公墓相关公益宣传信息。

  (三)、公墓按照先到先办理的原则为丧属办理相关手续,额满为止。

  (四)、参加活动的逝者家属请于3月12日开始在公墓服务总台填报申请表。

  (五)、公墓于2016年3月31日安排专业司仪组织集体安葬活动。

  四、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成都市殡仪馆。

  成都市殡仪馆

  2016年3月8日

  成都市殡仪馆地处成华区青龙街办蜀陵路998号,占地近200亩,包括殡仪服务区和磨盘山公墓两大部分。其中,殡仪服务区67亩,公墓133亩。

  建筑面积18000多平方米,绿化率50%。是我市唯一市级殡仪馆、中国殡葬协会理事单位、成都市殡葬协会会长单位,同时也是中殡协国际运尸网络中心指定的四川省独家承办单位。2008年在四川汶川大地震中贡献突出,被国家民政部授予“抗震救灾一等功”,2010年被国家民政部评为“全国殡葬工作先进单位”,2014年被国家民政部评为“全国殡仪服务示范单位”,2012年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2014年通过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和ISO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2013年获全市殡仪行业标准化服务达标单位,2014年被民政部确定为民政标准化建设试点单位。

服务项目:

业务主要从事遗体的接运、停放、防腐、整容、冷藏、悼念、火化、骨灰寄存与安葬及骨灰盒(坛)、纸棺等殡葬用品的代售等殡葬服务。

设备设施

  市殡仪馆现有金龙高级殡葬专用车、金杯海狮殡葬专用车共8辆;安装有A型全自动捡灰炉8台、B型火化炉4台,所有12台火化设备均安装了先进的尾气处理设备,经环保部门检测均达到国家2009环保排放标准;建有遗体停放单殓房29间,每间单殓房配置玻晶冷藏棺一台,另安装大型冷藏柜,可存放遗体120具;建有能容纳300多人进行悼念活动的悼念大厅一处和中、西式风格中型悼念厅二处以及各种规格、档次的休息室11间,同时有能容纳100多人的茶坊、休息区。

  各主要服务环节均实现了全电脑信息化管理。市殡仪馆设施齐全,设备先进,技术力量雄厚,管理科学,环境优美是广大治丧群众办理丧事的专业场所。

  市殡仪馆拥有西南地区一流专业技术队伍,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职工占60%,同时拥有4名国家级殡议技术方面的理论和实际操作能手,有级别的技术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达54%,有省级劳模二名,市级劳模三名,市级“三•八”红旗手二名,市级爱岗敬业模范一名。市殡仪馆在防腐整容领域技术水准在全国属于领先水平,建有专门的防腐整容工作室,是长沙民政学院和成都医学院常年殡仪技术实习基地,2013年市殡仪馆荣获全市殡仪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团体一等奖。

惠民政策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减轻群众办丧负担,根据《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省民政厅等11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通知》(川民发[2016]126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惠民殡葬政策的通知》(成办函〔2016〕170号)和市民政局《关于贯彻实施成都市惠民殡葬政策的通知》(成民发〔2016〕84号)文件精神,从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惠民殡葬政策。

一、补贴对象

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死亡并在成都市各殡仪馆火化的下列人员,都能享受到政府财政补贴:

(一)成都市户籍居民;

(二)非成都市户籍的在蓉各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

(三)驻蓉部队现役军人、非成都市户籍的军队离退休干部;

(四)在成都市居住并取得《成都市居住证》的人员;

(五)因自然灾害死亡人员;

(六)公安部门确认的未知名遗体。

二、申办流程

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丧事经办人(指逝者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凭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到殡仪馆领取《成都市惠民殡葬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成都市户籍居民:需提供户口簿或居民死亡户籍注销证明。

(二)非成都市户籍的在蓉各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需提供所在学校出具学籍证明。

(三)驻蓉部队现役军人、非成都市户籍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需提供所在部队或部队干休所出具的身份证明。

(四)在成都市居住并取得《成都市居住证》的人员:需提供《成都市居住证》。

(五)因自然灾害死亡人员: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遗体处理通知》。

(六)公安部门确认的未知名遗体: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遗体处理通知》。

三、补贴项目

(一)殡仪服务补贴项目

1、普通殡仪车遗体接运费(往返30公里以内);

2、3天以内(含3天)遗体停放集体冷藏(冻)费、针剂式防腐费;

3、普通炉火化费、火化证工本费;

4、其它基本服务费(含遗体洁具袋费、遗体常规消毒费、整容费、遗体抬移费、卫生纸板费);

5、1年的骨灰寄存费(含骨灰基本寄存费、骨灰寄存证工本费、红白绸费);

6、100元以内(含100元)的骨灰盒(坛)费。

(二)节地生态安葬补贴项目

1、对逝者骨灰实施塔葬、壁葬、花葬、树葬、草坪葬、一墓穴(占地面积不超过1平方米)内安放3个及以上骨灰和不保留骨灰等节地生态葬的,由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墓(含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或殡仪馆出具相关证明,给予一次性奖补1000元。

2、塔葬、壁葬或一墓穴(占地面积不超过1平方米)内安放3个及以上骨灰的可放置骨灰盒(坛);花葬、树葬、草坪葬不得放置骨灰盒(坛)或放置环保可降解骨灰盒(须由安葬公墓认定);不保留骨灰的须由公墓或殡仪馆代为处置。

3、一墓穴(占地面积不超过1平方米)内安放3个及以上骨灰,须已放置了3个骨灰后方可享受补贴。

四、补贴方式

(一)基本殡仪服务补贴项目按在殡仪馆内实际发生项目补贴,若丧事承办人自愿选择基本殡仪服务项目以外的服务项目,或者选择基本殡仪服务项目中更高档次的服务,以及由非殡仪馆(不属于我市各民政部门直接管理的殡仪服务个体或公司等)提供的殡仪服务所产生的费用或差价,均由丧事承办人自行承担。

(二)各区(市)县民政局根据惠民便民原则,可以委托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殡仪馆代为办理补贴手续,但双方必须签订正式的委托协议。殡仪馆应做好数据统计和资料收集、保存工作,以便备查。各区(市)县民政局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签订了委托协议的殡仪馆的监管,须按每季度据实核算补贴经费,并确保资金划拨到位。

(三)补贴对象在与区(市)县民政局签订有委托协议的殡仪馆火化的,由该殡仪馆在办理火化业务时,予以直接补贴;在没有与区(市)县民政局签订有委托协议的殡仪馆火化的,由丧事承办人凭殡仪馆出具的消费清单和发票等资料,按补贴对象的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县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规定办理补贴。

五、补贴标准

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见附表)。

六、工作要求

(一)全市各殡仪馆、公墓应当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加强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供优质服务,切实落实惠民政策。

(二)全市各殡仪馆、公墓应做好成都市惠民殡葬政策的宣传,认真核实补贴项目费用实际发生额,严把审核关。对虚报冒领补贴费用、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016年12月15日

办丧须知

尊敬的治丧客户:

为了使您顺利地办理好殡仪服务等相关事宜,在治丧的过程中能满足您的需要并得到更好地服务,请仔细阅读本须知。

一、 丧事承办人

根据我国殡葬法规的规定,逝者有亲属的,亲属是丧事承办人;逝者没有亲属的,其生前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委派的联系逝者治丧事宜人员是丧事承办人。根据殡葬管理部门规定,请丧事承办人持法规规定有效的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亲自到殡仪馆办理殡仪服务相关手续,同时还应出示本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为了便于联系,殡仪馆希望丧事承办人能够指定专人出面联系治丧事宜。

二、 治丧一般过程

办理正常死亡殡仪服务手续的须持医院出具的《成都市公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遗体火化通知书》;办理非正常死亡殡仪服务手续的必须持公安部门出具的《遗体火化通知书》或《遗体处理通知书》到殡仪馆联系治丧事宜。

(一)请丧事承办人到殡仪馆服务总台预定告别礼厅和火化时间及火化炉类别,确定殡仪服务项目和购买所需殡葬用品,填写《殡仪服务项目委托单》,签订《殡仪服务协议》;

(二)请丧事承办人和逝者直系亲属在出殡之日(举行追悼告别仪式前)办理结账;

(三)请逝者亲属按照约定时间举行追悼或告别仪式;

(四)请逝者亲属到殡仪馆服务总台领取《火化证》,凭《火化证》到领灰处领取骨灰;

(五)请丧事承办人和逝者直系亲属按相关程序办理骨灰寄存手续,取得《骨灰寄存证》。

三、 委托代理规定

根据殡葬管理部门规定,办理丧事应由逝者直系亲属亲自办理。如逝者直系亲属因其他原因不能亲自办理而委托合法的代理服务机构或他人到殡仪馆办理殡仪服务事宜时,为维护逝者亲属合法权益,逝者直系亲属必须出具有其签名的统一格式的《代理委托书》,否则,殡仪馆将不能办理殡仪手续。

四、 确定服务项目

殡仪馆所有收费价格是公开的,丧事承办人可以自主选择殡仪服务项目和殡葬用品,如有疑问可向佩带工作证的业务人员咨询。殡仪馆提供的《殡仪服务项目委托单》经丧事承办人选择并签字后则视为确认。丧事承办人需要变更服务项目,应带好有关单据和资料到殡仪馆服务总台办理更改手续。对殡仪馆已经履行的服务项目,丧事承办人需要按照标准价格付费;殡仪馆不能履行预定的某些服务项目时,将提前告知丧事承办人并按照更改后的服务项目收费。

五、 签订《殡仪服务协议》

为维护逝者亲属和殡仪馆双方合法权益,丧事承办人须与殡仪馆签订《殡仪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力和义务,最大限度避免纠纷。

六、 结账

丧事承办人和逝者直系亲属应持《殡仪服务项目委托单》到殡仪馆服务总台结账,结账完毕,殡仪馆会向逝者直系亲属出具正式发票、消费清单,逝者直系亲属应当面查收,如未收到,应当场向殡仪馆工作人员提出,否则将按照遗失的规定处理。

七、 追悼告别仪式

出殡当天,请逝者亲属和生前好友到预定的礼厅进行追悼或举行告别仪式。仪式结束后,逝者直系亲属应向礼厅工作人员说明同意将遗体火化。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保留遗体,须到殡仪馆服务总台办理有关手续。

八、 遗体火化

(一)遗体火化必须按照事先预约的时间或次序进行;

(二)请逝者亲属应按时在预约的火化时间参加炉前最后告别;

(三)遗体火化前,逝者亲属要出示火化发票和消费清单给火化车间工作人员查验;

(四)火化车间工作人员向逝者亲属问询确认遗体无误后,在火化发票和消费清单上盖上殡仪馆专用条形工作章,遗体方能火化。

九、 领取《火化证》和骨灰

遗体火化后,请逝者直系亲属到殡仪馆服务总台持凭已盖了专用条形工作章的火化发票和消费清单签字领取《火化证》,之后逝者直系亲属凭《火化证》在骨灰领取处领取逝者骨灰。

十、 丧事承办人咨询与投诉

丧事咨询请丧事承办人到殡仪馆服务总台咨询或拨打24小时咨询电话;如有投诉请向殡仪馆业务部门投诉;也可向殡仪馆的上级管理部门投诉。

殡仪馆咨询电话:028-83501234 83519293

殡仪馆投诉电话:028-83505865

上级管理部门投诉电话:028-61881766

物价部门投诉电话:12358

殡仪馆投诉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点至下午2点)

成都市殡仪馆
二O一三年十月

物价项目公示

丧葬用品展示

服务项目展示

编号

项目名称

基本内容

1

遗体接运服务

凭法定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准确记录确定接运遗体的相关信息和丧事承办人的有关信息,提供包括在逝者家中、医院太平间与特殊场合的遗体和灵柩的装卸接运服务。

2

遗体存放防腐服务

根据约定记录对遗体进行防腐保存服务的相关信息,存放在殡仪馆的遗体,若短期内不能进行火化,应对遗体进行必要防腐处理,采取各种方法,从多种途径抑制遗体组织细胞加剧自容和腐败的发生,使遗体得到保存。

3

化妆整容服务

根据约定记录对遗体进行化妆整容服务的相关要求,利用现代整容技术和日常生活美容的方法,对遗体的缺陷或不足进行修饰,达到增加美感的效果。遗体整容包括对遗体修复、整形和遗体美容三方面,使逝者面容端庄、安详与自然。

4

礼厅预订布置服务

根据丧事承办人的需求,按照礼厅的实际预定情况,向其介绍和推荐合适的礼厅。记录丧事承办人的相关殡仪需求信息,确定礼厅基本设备设施、基本服务及延伸服务项目和具体位置等,并落实殡殓日期、礼厅租用时段,对所预定礼厅进行鲜花、挽联等布置、装饰。

5

殡葬用品选购服务

根据逝者亲属意愿记录或者陪同丧事承办人对常用的殡葬用品如寿衣、寿被、纸棺、骨灰盒(坛)、牌位、签到簿(纪念册)等进行选购。

6

遗体火化服务

遗体火化,火化后的捡灰、领灰等服务。

7

骨灰寄放服务

根据丧事承办人的需求,落实包括选择骨灰安放的具体形式、寄放期限、选择寄放位置、设备设施的样式等已经约定的服务

礼厅布置展示

礼厅使用情况

礼厅 使用情况

火化炉预约情况

火化证/火化发票遗失补办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0〕16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成都市清理规范民生领域证明材料工作实施方案》(成办函〔2015〕119号)的精神,我馆基于“以人为本”、 便民利民的服务理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条

我馆开放查询服务殡葬档案包括:遗体火化档案、火化发票存根、涉外遗体运输档案。

第二条

我馆殡葬档案仅限当场查阅,一律不得外借;如需复印或开具证明须按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三条

殡葬档案开放查询时间及查询部门:

(一)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早晨7:30-下午2:30

(二)遗体火化档案和火化发票存根查询地点:市殡仪馆行政办公楼二楼业务科办公室;

(三)涉外遗体运输档案查询地点:市殡仪馆行政办公楼二楼殡仪服务中心办公室;

第四条

殡葬档案查询服务受理条件:

(一)火化证明持有人须凭火化证明原件、本人有效证件,并填写申请表格后可以查询殡葬档案。

(二)火化证明遗失,该逝者的直系亲属须凭本人有效证件和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在填写申请表格后可以查询殡葬档案。

(三)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外事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应派出工作人员持介绍信前来我馆利用殡葬档案。

(四)律师须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利用与其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关的殡葬档案。

(五)火化证明持有人、逝者直系亲属无法亲自前来我馆办理查询业务的,也可以委托他人代办。受托人在办理殡葬查询业务时必须持有委托人亲笔签字的委托书原件和本人有效证件;如涉及重大事项或港、澳、台、外籍人员,委托书应经公证机构公证并提供公证书原件。(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丧事的时间及承办机关、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第五条

我馆殡葬档案管理部门可向符合细则第四条之规定的查询人的申请提供以下服务项目:

(一)提供火化发票存根复印件

(二)出具《成都市殡仪馆殡葬档案查询利用证明》

(三)向政府部门、律师事务所提供因公务或法律事务

第六条

上述材料加盖办理部门殡葬档案查询专用章后生效。此外,复印件须加盖“此复印件与我馆保存原件一致,涂改无效,共 页。 年 月 日”条章

第七条

我馆殡葬档案查询服务暂定为免费服务。

第八条

殡葬档案管理部门应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依规办理;如有违规,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单位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开始实行,其最终解释权归成都市殡仪馆。

成都市殡仪馆
201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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